浙江省风景名胜区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2016年6月28日通过)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协会是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省级专业性协会,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为更好地贯彻“服务是协会第一要务”的办会宗旨,体现“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服务”的协会职能,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物价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浙江省社会团体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民民[2004]214号)文件精神,结合协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会费来源
凡经浙江省风景名胜区协会批准入会的风景名胜区和与风景名胜事业相关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团体等协会会员,均应依据本办法规定,按时、按标准交纳会费。
二、会费用途
本着“为会员服务,促进行业发展,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协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按照协会业务范围开展各项行业活动的支出,及协会工作人员工资、津贴、社保等。
三、会费标准
按照民发[2003]95号和浙民民[2004]214号文件精神,根据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执行情况和协会经济状况,确定协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景区会员年会费标准
1.副会长单位会员8000元/年;
2.常务理事单位会员5000元/年;
3.理事单位会员3000元/年;
4.会员单位:2500元/年;
(二)风景园林科研规划设计院校等单位年会费标准
1.副会长单位会员8000元/年;
2.常务理事会员单位5000元/年;
(三)相关企事业单位会员2500元/年;
(四)个人会员会费自愿交纳,数额不限。
四、会费管理
(1)协会会费的收支,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财务制度和协会章程规定对收取的会费进行管理,规范使用,合理支出,节约支出。
(2)协会会员每年4—5月为当年会费的交纳期。会员单位确因经济困难的,可提出书面申请,经研究同意后,可缓交或减交会费。
(3)每年上半年被批准入会的新会员,按规定于7月1日后交纳当年会费。7月1日以后批准入会的,于次年开始交纳协会会费。
(4)会员交纳的会费由协会出具财政部监制、浙江省财政厅印制的全省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进行统一管理。
(5)协会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执行财务工作的年度审计制度,在每年的理事会上公布财务报告,接受会员的监督。
五、办法执行
本管理办法经浙江省风景名胜区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于2016年6月28日表决通过,于2016年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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