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风景名胜区协会章程
(2016年6月28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浙江省风景名胜区协会,英文名称: Provincial Park Association of Zhejiang,缩写为PPAZ。
第二条 本会是浙江省内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的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为主体以及相关部门、大专院校、规划设计单位、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专业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为风景名胜区事业服务,为会员服务;坚定地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联系组织全省风景名胜区,加强合作交流,改善行业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做好行业基层单位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科研、规划、院校联系,建立高素质专家队伍,提供有效智力支撑;加强新闻出版、互联网联系,建立高速快效的宣传志愿者团队,提供高效的舆论宣传导向,促进我省风景名胜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浙江省杭州市龙井路杭州花圃西大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包括:
(一)组织对行业基本情况和行业发展的有关课题调查研究,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技术管理政策等编制和实施工作。
(二)交流探讨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情况、经验和信息,增强行业合作;开展国内外同行业组织之间的业务交流。
(三)组织风景名胜区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对风景名胜区业务咨询服务。
(四)组织有关风景名胜区资源史料和工作经验材料的收集、整理,办好《浙江风景名胜信息》,做好宣传舆论工作。
(五)组织有关专家和有实践经验的人员,参与风景资源保护、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咨询、考评、论证和科学研究活动。
(六)举办为风景名胜区工作者服务的活动,反映其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表彰奖励对风景名胜区行业发展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的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为主体的管理机构、主管部门及其独立核算的基层单位,以及与风景名胜区事业相关部门、大专院校、规划设计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团体。
(二)个人会员:为风景名胜区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专业工作者、风景名胜区方面的专家学者及有关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地处浙江省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和手续: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发给会员证。
(三)会员入会按规定履行入会手续。
1.单位会员:具备会员条件的单位可向本会直接申请。
2.个人会员:经两名本会个人会员介绍或由本会单位会员推荐。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各项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财务开支等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支持本会工作,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主动、实事求是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商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行业重大问题。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四条(二)、(三)、(四)、(五)项的职权,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推荐副会长、秘书长人选。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或开会长联席会形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任期不超过两届。
(四)热心协会工作,身体健康,有一定时间和精力参加协会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在一般情况下应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联席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筹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联席会。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负责与上级机构、兄弟单位和基层机构的联系和协调。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荣誉职务,人选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会员单位和有关方面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贯彻落实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6年 6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浙江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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